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21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楊美玉被告施梅雪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美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楊美玉(下稱具保人)因被告施梅雪(下稱被告)犯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
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諭知以2萬元交保,於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當庭釋放候傳。嗣該案經本院以106年度原簡字第193號判決判處被告拘役40日確定。新北地檢署檢察官遂依被告之戶籍地即新北市○○區○○○街○○巷○○號、被告之居所地即新北市○○區○○街○○號2樓,以及具保人之戶籍地新北市○○區○○○街○○巷○○號等3址,分別寄發傳票及通知書,告知被告依法應於106年11月9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及如被告逃匿,將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2萬元之意旨。各該傳票及通知書均因未獲會晤被告或具保人,而於106年10月20日合法寄存送達於上開各址之管轄派出所。嗣檢察官又命司法警察分別於106年11月17日、同年月24日前往被告上開住居所進行拘提,惟均因被告已不知去向,無法拘提到案。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地檢署106年
6月20日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及在監在押紀錄表、新北地檢署通知書1及送達證書3份、同署拘票及拘提報告書2份等件為憑,並經本院另調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查核屬實。且被告目前並無在監在押之情事乙節,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1份附卷可稽。綜上,可徵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法律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賴昱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政偉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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