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51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江和 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 江和昇 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6月06日止累計112,507元正未給付,其中103,786元為消費款;7,521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051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江和昇│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26%│││3016元││6月07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江和昇│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00770││6月07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