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84號原告乙○○
丙○○庚○○辛○○前列四人共同代理人金輔政律師被告己○○○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 律師複代理人甲○○訴訟受告知丁○○人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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