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竹簡字第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竹簡字第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竹簡字第40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2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欄一、(五)第2行「警員偵查報告」應補充為「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警員 林昆縉 製作之偵查報告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97年間,因犯違反保護令罪,經本院以97年度竹簡字第1182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緩刑2年付保護管束確定(尚於緩刑期內),竟仍不知悔改,於接獲本院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後,仍恣意違反,顯然漠視法令,惟考量其實施上開違反民事通常保護令行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且犯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月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2226號被告乙○○男6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2段446巷131弄30號居新竹市○區○○路2段446巷131弄32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係甲○○○之配偶,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乙○○前曾對甲○○○實施身體及精神上不法侵害,經甲○○○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而經上開法院家事法庭於民國97年7月16日核發97年度家護字第20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乙○○不得對於甲○○○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及騷擾行為」。乙○○於97年7月27日親收上開通常保護令而知悉上述應遵守事項,竟無視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之裁定內容,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內之98年3月9日16時30分許,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路2段446巷131弄32號2樓居所內,以「要讓妳死很簡單啊,我就拿鐵鎚敲妳」、「幹妳娘的、妳這老母」等言詞恐嚇及辱罵甲○○○,以此等方式對甲○○○為騷擾行為。
二、案經甲○○○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甲○○○於警詢之指述。
(三)證人 羅雅新 於警詢之證述。
(四)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家護字第20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1份。
(五)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處理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警員偵查報告、錄音光碟及本署勘驗筆錄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檢察官楊仲萍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書記官黃棨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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