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0號上訴人即原告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文祥 被上訴人即被告 魏麗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6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6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