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家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18號聲請人 陳李阿瑞 上列聲請人因與 李彩鳳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家事事件法第9條亦有明定。揆其立法理由,係以「家事事件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之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爰訂定第一項本文,以不公開法庭行之。」準此,為落實家事事件法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意旨略以:伊未能了解本院105年度家上字第86號請求分
割遺產事件(下稱系爭分割遺產事件)105年4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之爭執事項,故有聲請前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惟查系爭分割遺產事件為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定之丙類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以不公開法庭行之,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不公開法庭審理之事件,審判長不應許可當事人當庭自行錄音、錄影,以貫徹不公開法庭審理之精神,則基於相同理由及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分割遺產事件105年4月13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即屬無據,尚難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古振暉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