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8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道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6,4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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