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轉給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02號原告 鄭元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容榕 間請求轉給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31,8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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