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4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4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4042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64巷債務人乙○○
64巷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萬伍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計算之利息,暨本金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起,逾期息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計息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計息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丙○○前就讀達德商工時邀同債務人乙○○、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3筆,金額總計為新台幣(下同)83,400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3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詎債務人丙○○自民國92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75,621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乙○○、丁○○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二)依借據第四條違約金之計算: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三)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文斌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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