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3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3083號原告庚○○
辛○○戊○○甲○○丁○○○壬○○○丙○○
之2己○○原告與被告乙○○等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訴狀繕本14份。
二、請提出被告乙○○等14人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