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530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己○○
號訴訟代理人戊○○相對人丁○○○相對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丁○○○、乙○○、甲○○、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案外人 朱世賢 住所地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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