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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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抗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農地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71號抗告人 柳文男 ( 柳慶堂 繼承人)相對人甘 李真規 相對人 李光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農地共有物事件,抗告人聲請對相對人甘李真規、李光惠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相對人甘李真規、李光惠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玉清
法官杭起鶴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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