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9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立昌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民國)│案號││├─┼─────┼────┼──────┼────────┼──────┤│1│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95年11月20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96年8月20日│││制條例第10│8月,減│為警採尿時起│585號刑事判決││││條第1項│為有期徒│回溯26小時內││││││刑4月│某時│││├─┼─────┼────┼──────┼────────┼──────┤││刑法第321│有期徒刑│96年4月20日│本院96年度桃簡字│96年8月27日││2│條第2項、│6月,減││第1513號刑事簡易││││第1項│為有期徒││判決│││││刑3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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