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2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信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18020號、106年度執聲字第3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信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信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同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再按「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65條定有明文,而數罪併罰係有利於受刑人之規定,於適用上有疑義時,當應從有利於受刑人之解釋,而關於判決確定日,刑事訴訟法既無應計算至當日時、分之明文規定,自應對受刑人作有利之解釋,以當日24時(即晚間12時)為判決確定時;是倘「某甲所犯子罪上訴期間10日於85年6月17日屆滿,若其未於85年6月17日晚間12時前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即告確定。如某甲於85年6月17日晚上8時犯丑罪,子罪尚未確定,合於判決確定前犯罪之要件,應准定執行刑」,此有司法院(86)廳刑一字第23586號函,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結論可資參照。依上說明,所謂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日,如與後罪之犯罪日為同日,則因最先裁判確定之案件,係於確定當日之晚間12時,方發生確定之效力,故於後罪發生時,該最先確定之案件尚未發生確定效力,合於判決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而應准定執行刑。
四、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附表編號8之犯罪日期固與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日期同為106年6月12日,惟依上開說明,仍應認合於判決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
(二)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51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10日確定;如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罪,亦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116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參照前揭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受刑人既有上開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執行刑,則前揭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輕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最重之刑即拘役50日、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亦不得逾越120日之限制,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編號1至5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加計編號2至8所示應執行刑之總和,故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並諭知易科罰金之執行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拘役15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6年3月22日│106年3月22日│106年5月6日│106年4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1980號│速偵字第1980號│速偵字第2757號│偵字第1164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沙簡字第│106年度沙簡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簡字第920││事實審││255號│255號│1305號│號││├────┼────────┼────────┼────────┼────────┤││判決日期│106年5月15日│106年5月15日│106年6月29日│106年8月2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沙簡字第│106年度沙簡字第│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簡字第920││││255號│255號│1305號│號││判決├────┼────────┼────────┼────────┼────────┤││判決│106年6月12日│106年6月12日│106年7月24日│106年9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964號│執字第10964號│執字第12595號│執字第15085號││├────────┴────────┴────────┴────────┤││編號1至5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51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10日│└────────┴───────────────────────────────────┘┌────────┬────────┬────────┬────────┬────────┐│編號│5│6│7│8│├────────┼────────┼────────┼────────┼────────┤│罪名│毀棄損壞│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40日│拘役50日│拘役20日(3罪)│├────────┼────────┼────────┼────────┼────────┤│犯罪日期│106年5月4日│106年4月18日│106年4月21日│106年4月21日││││││106年5月7日││││││106年6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2716號│偵字第13637號│偵字第13637號│偵字第1363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簡字第│106年度簡字第│106年度簡字第││事實審││1231號│1116號│1116號│1116號││├────┼────────┼────────┼────────┼────────┤││判決日期│106年7月31日│106年10月17日│106年10月17日│106年10月1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簡字第│106年度簡字第│106年度簡字第││││1231號│1116號│1116號│1116號││判決├────┼────────┼────────┼────────┼────────┤││判決│106年9月25日│106年11月16日│106年11月16日│106年11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8020號(編號6至8定應執行拘役│││執字第15359號│120日)││├────────┤│││編號1至5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51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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