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9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明修 即東翊工程行相對人即債權人節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487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聲請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48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查封聲請人所有之財產,查是項債務,尚有糾葛,聲請人不能遽爾償還,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請求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民國96年2月15日對聲請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402號受理在案,亦有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誤,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云云,尚屬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白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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