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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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6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4號(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兵役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兵役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10月21日因妨害兵役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2346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493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于耀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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