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4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89年7月間某日起至91年8月21日止,共同連續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連續行使偽造文書罪(連續行使變造特種文書、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詐欺取財、連續詐欺得利、連續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間因有牽連關係,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思文書處斷),經本院於94年12月1日以93年度易字第1468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385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於95年1月5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國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