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6號上訴人 陳郁 (即原告)被上訴人 陳威均 (即被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7月4日由上訴人收受,有本院
102年度訴字第86號裁定、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7、189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足參(見本院卷第191至195頁),其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黃媚鵑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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