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字第13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32號上訴人 林宏榮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被上訴人 林銘聰 林鴻鈞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恭法官羅心芳法官翁金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