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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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32號上訴人 林宏榮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被上訴人 林銘聰
林鴻鈞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恭
法官羅心芳法官翁金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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