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契約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1號上訴人 何碧泉 法定代理人 何俊武 被上訴人 陳鳳英 訴訟代理人 鄭諭麗 律師複代理人 粘怡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4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3萬9,70
0元(計算式:建物價值:299,400元+土地價值:21,240,300元=21,539,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2,3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書記官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