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02號聲請人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MAFCorp.法定代理人K.Hung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聲請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續行訴訟,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8號),提起抗告(本院108年度抗字第1105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渝抗字第42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續行訴訟,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8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受理(案列108抗字第1105號)。聲請人於民國108年9月27日具狀聲請對該事件承辦法官方彬彬、李慈惠迴避(見本院卷第1頁),惟該事件已於108年9月17日經裁定終結,有該裁定可參(見本院卷第17頁),核前 開方彬彬 、李慈惠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依上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胤瑮
法官李昆霖法官許勻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秦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