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65號原告 曾玉花 被告 杜翊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5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陳筠諼法官陳彥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伃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