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81號原告 馮清凉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被告 張庭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庭豪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1,78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8,300,000元,此有原告提出之土地買賣契約書1份可稽,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04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41,788元,尚不足新台幣131,2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