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2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列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受刑人現假釋中,經視為減刑後,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於94年3月11日入監執行,後於95年11月2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指揮書執畢日期為97年6月8日,惟因羈押折抵及累進縮刑,97年4月3日縮刑期滿,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依據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之規定,如附表所示編號1詐欺罪、編號2詐欺罪,分別視為已依上開減刑條例規定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6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玉真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附表: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年6│││││月│├────────┼──────┼──────┼──────┤│視為減刑後之宣判│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6月│不予減刑│││15日│││├────────┼──────┼──────┼──────┤│犯罪日期│85年5月上旬│81年1月至82│83年1月至83││年月日│起至85年5月│年10月│年4月24日│││17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85年│臺中地院91年│臺中地檢92年││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8274│度自緝字第│度偵字第3380│││號│575號│號│├──┬─────┼──────┼──────┼──────┤│最後│法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事實├─────┼──────┼──────┼──────┤│審│案號│86年度易緝字│91年度自緝字│92年度上訴字││││第93號│第575號│第2191號││├─────┼──────┼──────┼──────┤││判決日期│86年4月15日│91年12月25日│93年1月20日│├──┼─────┼──────┼──────┼──────┤││法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86年度易緝字│91年度自緝字│93年度台上字││││第93號│第575號│字第1961號││├─────┼──────┼──────┼──────┤││判決確定│86年6月15日│92年1月28日│93年4月15日│││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刑法第339條│刑法第211條│││第1項│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不符減刑(與││減刑條例│3款、第2條第│3款、第2條第│詐欺罪有牽連│││2項│2項│關係)│├────────┼──────┼──────┼──────┤│備註│臺中地檢94年│臺中地檢94年│臺中地檢94年│││度執更字第│度執更字第│度執更字第│││1703號│1703號│170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