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67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6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六七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六四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靜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朱小燕~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六七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何佩娟 │華南銀行東台北分行│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伍萬肆仟零柒拾元│SB九四0一三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