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833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盧師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蘇炫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833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盧師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