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廖茜穎 被告 陳俊吉 訴訟代理人 陳榮哲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簡字第25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正華
法官謝昀璉法官林幸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