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庭永選任辯護人曾梅齡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庭永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詹慶堂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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