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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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36號聲請人 施朝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范雅涵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02│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40│├──┼────────────┼──────┼──┼──┤│0003│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