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821號抗告人 趙福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余政緯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8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邱璿如法官范明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高澄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