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805號抗告人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抗告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77號裁定提起抗告(誤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民國104年12月21日104年度聲字第1977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誤為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105年2月25日裁定命其等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4日送達於抗告人,惟其等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原法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稽(本院卷第6至8頁、第10頁),依上開說明,其等之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范明達法官邱璿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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