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0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0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07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乙○○請求之依據(本件發票人為明志照相製版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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