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3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3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3315號債權人裕國冷凍冷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可農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佰叁拾肆萬玖仟伍佰叁拾貳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柒拾柒萬貳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應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第二項所示之貨款債權,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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