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90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02號聲請人 黃勝文 律師被告 黃絜瑩 原名 黃淑燕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因被告貪污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絜瑩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黃絜瑩因貪污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羈押之必要,裁定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據被告之選任辯護人黃勝文律師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許炎灶
法官方祥鴻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