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水林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水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許水林前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許水林業於民國105年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5年8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曾逸誠法官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書記官張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