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291號聲請人PrimeFou.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昭慶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公司設立登記資料,並表明聲請人公司中文譯名。
二、表明正確相對人姓名究為林昭慶抑或甲○○。
三、表明本件本票是否有為付款之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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