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4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毒偵字第8128號、9189號、97年度毒偵字第354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