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交附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字第一六號
原告乙○○
甲○○被告丙○○被告福家藥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福年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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