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2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2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224號聲請人 陳中村 訴訟代理人 陳麗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周儀婷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22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3-NX-0000000-016610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D-000000-011000003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56004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19005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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