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1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180號聲請人優承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雄俊 代理人 賴春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怡彣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1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優承實業有限公司/章雄俊永豐商業銀行和平分行111年5月31日136,5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