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0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0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095號聲請人 周佩鉉 (即 周卓珠青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09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69NX-00000000-01130002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69NX-00000000-01158003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70NX-00000000-01121004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0-01112005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0-0173006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0-0131007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76NX-00000000-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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