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0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0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097號聲請人 鄭煒平 (即 陳月娥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俐如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09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4ND00000001100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4500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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