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193號聲請人 張世忠 代理人 葉淑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立俐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7-ND-2913-111000002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90-NX-341-4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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