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1號原告 王勁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亞梅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9,5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所載金額,似與第2至6項所載金額之加總尚有出入,請併予具狀確認(惟不影響本件應徵收裁判費之計算)。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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