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2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何怡婷被告何順賢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典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怡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何怡婷因被告何順賢犯竊盜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犯竊盜案件,經具保人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繳納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1萬元而釋放後,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25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乙情,此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前揭判決書網路列印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第28頁、第33頁至第36頁)。
(二)嗣經聲請人以113年度執字第1170號案件依法傳喚被告到案執行,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並經聲請人依法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聲請人合法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追保通知暨送達證書影本、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頁至第8頁、第11頁至第15頁正面)。又被告及具保人現均無任何在監押之記錄,有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出入監紀錄表等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8至41頁),足徵被告確已逃匿。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