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57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俊宏律師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吳天明 被告丙○○選任辯護人乙○○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丙○○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將其二人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甲○○、丙○○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