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403號
原告世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庭禎
訴訟代理人 羅國斌 律師
孫逸慈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榮晉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