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2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小字第2184號
原   告  張佳瑜
被   告  許學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因財
產權而起訴,依第77條之13條之規定;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
,依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
權上之請求者,依第77條之14第2項之規定;提起再審之訴
,依第77條之17之規定),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1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吳智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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