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秩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重秩易字第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鄭建祥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以中華民
國104年10月4日新北警莊刑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罰鍰,因被移
送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聲請機關以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新北
警莊刑字第0000000000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建祥易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鄭建祥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聲請機關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元確定,
惟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
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104年10月4日新北警莊刑字第0000000000號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案件處分書暨執行通知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調查筆錄暨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
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一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五
日。」第2項規定:「罰鍰總額折算逾五日者,以罰鍰總額與
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本件受處分人鄭建祥應繳罰鍰1,
500元未繳,以900元折算1日,其易以拘留不滿1日零數不算
,應易以拘留1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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