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5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柯珮珺
       姬本立
被   告  白少弘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參佰肆拾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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